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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问答

1999-04-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交通和车辆收费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交通和车辆收费,对于促进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相关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多年来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累积,有的甚至造成矛盾激化。主要表现在:

1、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设站立卡,拦截过往车辆和船舶,强行收费、罚款,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人民群众负担。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省级以下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达245项,资金达300多亿元。

2、负担不公平,不能体现“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原则。特别是公路养路费,不论机动车辆在年度内是否行驶、行驶多少里程,以及对道路的磨损程度,每年均一律按照车辆吨位定额征收或按营运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公路养路费。

3、稽征机构重叠设置,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现象严重。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都各有一套稽征管理机构。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这些机构的征收及管理人员共约25万人,这些稽征机构不仅重叠设置,而且所征收的收费资金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养人,一年开支达数十亿元。不仅不能保证收费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其他相关事业发展,而且也造成收费单位与非收费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

4、以费挤税,侵蚀税基,削弱了国家用税收筹集资金的能力,扰乱了正常分配秩序。

5、坐支挪用收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原有的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多数由收费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超标准办公用房和宿舍,购买高级小轿车,甚至贪污私分,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现行养路费等征收办法不符合“多用路者多负担”原则现行公路养路费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征收办法是按照机动车辆吨位(座位)定额征收或按照机动车辆营运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没有考虑对道路的使用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多用路者多负担”的原则。例如,机动车辆无论行驶或不行驶,都要负担养路费用,对于不行驶的机动车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同一地区吨位相同的机动车辆,不分其实际行驶里程长短,以及对道路的磨损程度,均负担同一标准的养路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不同的计征方式,前者按营运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后者按吨位或座位计征,这显然也是不科学、不公平的;对党政机关、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军队的机动车辆等免征养路费,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为什么将交通和车辆收费作为税费改革突破口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过多过滥,问题比较突出。近几年来,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繁多,金额越来越大,管理松弛,收费养人问题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交通和车辆收费约占全国各类收费总额的40%,达1626亿元。同时,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约占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总数的一半。在交通和车辆管理中,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的情况十分严重,不仅加重了社会负担,滋生腐败,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以费挤税,侵蚀税基,扰乱了政府分配秩序。社会各界普遍要求进行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

二、以征收养路费的形式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弊端很多。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国际上利用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的通行做法也不一致。客观上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对我国目前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的具体做法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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